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謝孟茹
債 務 人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清 算 人 柯秉志律師
債 務 人 王耀德
債 務 人 林芸徵
債 務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王孝銘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孝銘之遺產範圍內
與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王耀德、林芸徵向債權人連帶清
償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,及美金貳拾捌萬
柒仟伍佰叁拾叁點捌貳美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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