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730號
TCDV,110,司促,15730,2021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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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0號
債 權 人 林森林 
代 理 人 林鍵齐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木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請求金額「新臺幣壹拾伍元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
   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  ㈢確認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為「林鍵齐」是否有誤?(因
   與債權人林森林不相符,具狀人應為債權人林森林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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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