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0號
債 權 人 林森林
代 理 人 林鍵齐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木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「新臺幣壹拾伍元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
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㈢確認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為「林鍵齐」是否有誤?(因
與債權人林森林不相符,具狀人應為債權人林森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