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7號
債 權 人 樂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凃明足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頡豪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因為樂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之公
司票無法入帳)。
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,少了一個
及字)。
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立二張本票金額43700元之金
額記載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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