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727號
TCDV,110,司促,15727,2021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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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7號
債 權 人 樂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凃明足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頡豪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因為樂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之公
   司票無法入帳)。
 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,少了一個
   及字)。
 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立二張本票金額43700元之金
   額記載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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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樂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