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401號
TCDV,110,司促,15401,2021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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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0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

債 務 人 林邱淑女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肆拾壹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
  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
  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
  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
 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林邱淑女於民國93年7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
     信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
     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
    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
    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
    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
     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
     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
     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
    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
    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
    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
     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
     一)。
  (二)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3月24日止共消費
     簽帳15,00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
     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
     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
     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
     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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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