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266號
TCDV,110,司促,15266,2021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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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6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何偉豪 

債 務 人 劉淑芬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零壹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
 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事實及理由
 ㈠緣債務人何偉豪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劉
  淑芬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,金額總計
  為187,883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、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
 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
 ㈡詎債務人何偉豪自110年01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  今尚欠本金155,30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
  未還,雖經聲請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另債務人劉淑芬既為
 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,除應就遲延還本
  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  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、利息自應付息
  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
 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  違約金。
 ㈣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
  攤還權利,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。
 ㈤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  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  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
 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智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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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