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1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梁永昇
債 務 人 姚萬春
債 務 人 姚達諺
一、㈠債務人姚萬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陸佰伍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六點四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
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
以每月為一期),如對債務人姚萬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
果時,由債務人姚達諺負清償責任。
㈡債務人並應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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