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157號
TCDV,110,司促,15157,2021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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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陳弘書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陳弘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
    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09日止累計106,5
    42元正未給付,其中103,207元為消費款;2,251元為循
    環利息;1,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弘書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.76% │
│  │103207│     │5月10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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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