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51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唐瑋駿即唐富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104年9月1日
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
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』,故請求予以限縮
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唐瑋駿即唐富傳民國93年8月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
卡使用契約,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
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
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其結帳日
為每月2日,並須於當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債權人清
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.99計算之
利息,暨按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
連續三期為美。惟債務人唐瑋駿即唐富傳未依雙方合意之
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,且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
額,故本行於民國97年10月27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
條之規定終止契約,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
定,終止其期限利益。
㈢債務人唐瑋駿即唐富傳自民國93年8月4日起至民國97年4
月2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29,508元未按期給付,其中本金
25,179元、利息2,529元、違約金1,800元。為此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影本、電腦帳單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戶籍謄本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15151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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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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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唐瑋駿即唐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25179 │富傳 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98年4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19.99% │
│ │ │ │月3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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