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151號
TCDV,110,司促,15151,2021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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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51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唐瑋駿即唐富傳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104年9月1日
   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
  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』,故請求予以限縮
   ,合先敘明。
  ㈡債務人唐瑋駿即唐富傳民國93年8月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
   卡使用契約,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
   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
   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其結帳日
   為每月2日,並須於當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債權人清
   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.99計算之
   利息,暨按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
   連續三期為美。惟債務人唐瑋駿即唐富傳未依雙方合意之
   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,且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
   額,故本行於民國97年10月27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
   條之規定終止契約,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
   定,終止其期限利益。
  ㈢債務人唐瑋駿即唐富傳自民國93年8月4日起至民國97年4
   月2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29,508元未按期給付,其中本金
   25,179元、利息2,529元、違約金1,800元。為此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影本、電腦帳單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戶籍謄本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15151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唐瑋駿即唐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25179 │富傳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98年4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19.99%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3日起  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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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