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128號
TCDV,110,司促,15128,2021052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2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債 務 人 林威君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玖拾肆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林威君於105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     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    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
     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
     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109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,194元整未為清
     償(消費款36,477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517元整及違
     約金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
    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
     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
     份,計新臺幣36,477元自109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
     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