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9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周柏成
債 務 人 賴榮賢即中信消防工程實業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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