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004號
TCDV,110,司促,15004,2021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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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04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蔡世隆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104年9月1
    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
   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。』,故請求
    予以限縮,合先敘明。
  (二)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
    約,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
   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
   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
    次)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
    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
    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
    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,詎料未依
    約繳納消費款項,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
   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  (三)相對人至民國97年7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25297元未按期
    給付,其中20495元為自民國93年8月12日起至民國97年
    7月2日止之消費款,循環利息2402元、違約金2400元。
   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
    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釋明文件:證一:放款資料。證二:申請書影本。證三:約定條
款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004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世隆 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20495 │  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97年7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20%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3日起   │月31日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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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