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0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王志勤
債 務 人 王燈桂
債 務 人 李麗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柒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志勤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王燈桂、
李麗珍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「
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,共計新臺幣351
,458元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
如放款借據所載: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
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
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
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
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王志勤自民國110年02月17
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01,870元,及自
民國110年0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9%計算之利息
,與自民國110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
債務人王燈桂、李麗珍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
任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,
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
償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
份、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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