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984號
TCDV,110,司促,14984,2021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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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8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楊文豐即楊炎輝之繼承人
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炎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
  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伍佰零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
  仟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炎
   輝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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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