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
債 權 人 蔡家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姿婷即華苡岑之繼承人、王建竣即華
苡岑之繼承人、王裕祺即華苡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
㈢提出債權人支付車貸120萬元之釋明資料。(債權人僅提出
680,000元之釋明資料。)
㈣陳報王姿婷、王建竣、王裕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及
地址。
㈤被繼承人華苡岑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有無向法院
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