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9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陳憲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憲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543372101
2492812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12日止累計146,045元正
未給付,其中40,731元為消費款;101,714元為循環利息
;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凱飛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892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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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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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憲雄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40731 │ │5月13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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