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0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松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?狀附之釋明文件抵押貸
款申請人非債務人,並補正對債務人請求相關釋明文件(依
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釋明之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凱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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