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692號
TCDV,110,司促,14692,2021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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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
債 權 人 陳建廷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郁雯、鄧翊沄、黃維智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黃郁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其請
  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  ㈡確認債務人鄧翊沄之姓名是否有誤?請查明更正,並提出
   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㈢陳報債務人黃維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地址,併
   提出債務人黃維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   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㈣提出債務人鄧翊沄、黃維智與債權人簽訂協議書業經其二
   人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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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