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
債 權 人 陳建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郁雯、鄧翊沄、黃維智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黃郁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㈡確認債務人鄧翊沄之姓名是否有誤?請查明更正,並提出
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陳報債務人黃維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地址,併
提出債務人黃維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提出債務人鄧翊沄、黃維智與債權人簽訂協議書業經其二
人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