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
債 權 人 蔡鵬鉫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建涵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出租人究為「蔡鵬鉫」或「葉勤鴻」?(因與住宅租賃
契約書所載出租人簽章處「葉勤鴻」與立約處出租人「蔡鵬
鉫」不相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