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684號
TCDV,110,司促,14684,2021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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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
債 權 人 蔡鵬鉫 
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建涵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確認出租人究為「蔡鵬鉫」或「葉勤鴻」?(因與住宅租賃
  契約書所載出租人簽章處「葉勤鴻」與立約處出租人「蔡鵬
  鉫」不相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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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