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679號
TCDV,110,司促,14679,2021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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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79號
債 權 人 何宗奕 

代 理 人 曾美寶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翰詮國際有限公司賴營炫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陳報4張支票背面【影本】。
 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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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翰詮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詮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