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657號
TCDV,110,司促,14657,2021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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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張貽鈞即張麗禎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,00
  0元整,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13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  之8.88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
  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。
  (二)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
 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向各參與協商之債
 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,約定自95年6月起,分80期,利
  率0%,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,至全部清
  償為止。
  (三)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,聲請人之原債權信用貸款
  168,197元,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,餘欠信用貸款本
  金141,980元,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債務人不依
 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各債務並回復依
  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。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
  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  款約定書、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 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
  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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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