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張貽鈞即張麗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元,及
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,00
0元整,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13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8.88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
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
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。
(二)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
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向各參與協商之債
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,約定自95年6月起,分80期,利
率0%,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,至全部清
償為止。
(三)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,聲請人之原債權信用貸款
168,197元,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,餘欠信用貸款本
金141,980元,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債務人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各債務並回復依
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。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
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(四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款約定書、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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