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615號
TCDV,110,司促,14615,2021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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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
債 務 人 吳銘潭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捌拾貳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肆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
  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叁佰元;連續二個
 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
 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
 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
 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吳銘潭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
   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5242-5588-1609-3110),依
  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  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   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
   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
  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
   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
   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
   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
  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
   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。
 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9年1月21日止共消費簽帳
   60,14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
   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
   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
     款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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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