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353號
TCDV,110,司促,14353,2021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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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高鎮東 


債 務 人 趙玉芬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叁拾陸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高鎮東於就讀樹人醫專時,邀同趙玉芬為連帶保
   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,其借款期限、利
   息、利率、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,截至目前
   為止尚欠本金79,43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未為清償。
 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,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
   關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
  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
 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催討無效,截至民國109年12月23
   日止,共結欠新臺幣79,436元及自109年12月23日起之利
   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,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
   負給付責任。
 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,債務人倘遲延還本
   或付息時,除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
  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
   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
   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六
   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
   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借款人債務,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
   據(含特別條款)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
   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,其利息、違約金之利率改
   按轉列催收款日「債務人應負擔利率」(即年息0.9%)「
   加年率1﹪」固定(1.9%)計算利息、違約金。前項所定本
   金之利息、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%(逾期
   六個月以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利率20%(逾期六個月以上之
  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)計算。
  ㈤債權人於民國110年5月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。即自1
   09年12月23日起至110年5月2日止,按年息0.9%計算之利
   息,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9%計算之利
   息,暨自110年1月24日起至110年5月2日止,按年息0.09%
   計算,自110年5月3日起至110年7月23日止,按年息0.19%
   計算,自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0.38%計算
   之違約金(詳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)。屢經催討,均未
   依約履償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,並有放款借
   據為憑,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,係在 貴院轄內,為求
   簡便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貴院
   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,貸款放出查詢,借保人基本資料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鎮東、趙│自109年12月2│至110年5月2 │年息0.9%   │
│  │79,436│玉芬   │3日起    │日止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110年5月3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鎮東、趙│自110年1月24│至110年5月2 │年息0.09%   │
│  │79,436│玉芬   │日起    │日止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110年5月3 │至110年7月23│年息0.19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日起    │日止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110年7月2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0.38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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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