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352號
TCDV,110,司促,14352,2021051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偉豪劉淑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務人何偉豪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,請提出債務人何偉豪
   之父何孟仁同意系爭契約之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