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78號
債 權 人 郭吉義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晏發秀即黃瑞樟之繼承人、黃沫嘉即黃
瑞樟之繼承人、黃名正即黃瑞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票號611890之清晰本票影本。(因債權人所提本票影
本票號不清楚)
㈡確認本件正確法律關係為何?並確認依票據關係請求是否
有誤?(因本票發票人欄位無發票人簽名蓋章,屬無效票)
㈢請求利息年利率6%是否有誤?
㈣繼承相關資料全部。(被繼承人黃瑞樟之除戶戶籍謄本、
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
勿省略)、黃瑞樟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
或拋棄繼承之聲明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