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278號
TCDV,110,司促,14278,2021051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78號
債 權 人 郭吉義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晏發秀即黃瑞樟之繼承人黃沫嘉即黃
瑞樟之繼承人、黃名正即黃瑞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票號611890之清晰本票影本。(因債權人所提本票影
   本票號不清楚)
  ㈡確認本件正確法律關係為何?並確認依票據關係請求是否
   有誤?(因本票發票人欄位無發票人簽名蓋章,屬無效票)
  ㈢請求利息年利率6%是否有誤?
  ㈣繼承相關資料全部。(被繼承人黃瑞樟之除戶戶籍謄本、
  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
   勿省略)、黃瑞樟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
   或拋棄繼承之聲明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