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64號
債 權 人 張宗霖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翠袽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?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「879000元」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(因
與訴訟標的金額87,900元不符)
㈢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、原因事實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
件影本。(依債務人檢附資料似為長頸鹿美語豐田分校與
債務人間之關係)。
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