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264號
TCDV,110,司促,14264,2021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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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64號
債 權 人 張宗霖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翠袽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?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   省略)。
  ㈡確認請求金額「879000元」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(因
   與訴訟標的金額87,900元不符)
  ㈢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、原因事實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
   件影本。(依債務人檢附資料似為長頸鹿美語豐田分校與
   債務人間之關係)。
 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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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