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840號
TCDV,110,司促,13840,2021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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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4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李彥彤即李卉纓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伍仟貳佰柒拾叁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李彥彤即李卉纓於93年04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
 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
  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 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)。詎
 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1,235,273元整
  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
 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
  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
  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  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
  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、戶籍謄本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840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李彥彤即李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88139 │卉纓   │3月15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李彥彤即李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.9%   │
│  │271741│卉纓   │3月1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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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