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813號
TCDV,110,司促,13813,2021051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13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


債 務 人 黃展燿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、查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9年6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
   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02285515,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
    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、遊戲點數、貼圖等商品
    。
  ㈡、惟債務人至109年11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(附件帳單),
    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4,847元(
    附件明細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
    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釋明文件:申裝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