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
債 權 人 廖桂蘭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秀姈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表明對債務人謝秀姈之請求依據、原因事實,並提出相關
釋明文件影本(依聲請狀所附資料,除新臺幣30萬元之借
據載明債務人為謝秀姈外,其餘借據、票據之債務人記載
均非謝秀姈)。
㈡表明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(下同)87,350元(即30萬本金
所生利息)、528,000元(即160萬元本金所生利息)得再
請求利息之依據(依民法第207條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
本再生利息)。
㈢提出債務人謝秀姈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)。
㈣陳報請求金額其中87,350元之計算式。
㈤確認聲請狀末所載「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」之法院記載
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