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670號
TCDV,110,司促,13670,2021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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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70號
債 權 人 賴玉倩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淑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為謝淑敏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取款憑証借款
   人為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;另依狀附證據所示,
   債權人係代償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對中租迪和股份有限
   公司之借款,亦非代償謝淑敏個人之借款)
 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,500,000元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
   並請具狀更正。
  ㈢債務人謝淑敏之實際住居所地。並提出債務人謝淑敏(身
  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   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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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