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70號
債 權 人 賴玉倩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淑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謝淑敏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取款憑証借款
人為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;另依狀附證據所示,
債權人係代償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對中租迪和股份有限
公司之借款,亦非代償謝淑敏個人之借款)
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,500,000元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
並請具狀更正。
㈢債務人謝淑敏之實際住居所地。並提出債務人謝淑敏(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