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400號
TCDV,110,司促,13400,2021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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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00號
債 權 人 廣承怡園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詹繼霆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炳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補正詹繼霆現為廣承怡園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
   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)。
  ㈡提出債務人賴炳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
   省略)。
 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
   1.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(建物
    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10樓)。
   2.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
    會議紀錄影本。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
   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。
  ㈣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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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