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00號
債 權 人 廣承怡園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詹繼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炳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詹繼霆現為廣承怡園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
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)。
㈡提出債務人賴炳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
省略)。
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
1.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(建物
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10樓)。
2.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
會議紀錄影本。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
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。
㈣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凱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