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388號
TCDV,110,司促,13388,2021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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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8號
債 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興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釋明台端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權是否有「一期未給付,則
   視同全部到期」之約定,如有,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,如
   無此約定,則台端僅能就已到期之借款請求,請查報已屆
   期未返還之借款金額及提出計算式。
 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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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