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8號
債 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興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釋明台端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權是否有「一期未給付,則
視同全部到期」之約定,如有,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,如
無此約定,則台端僅能就已到期之借款請求,請查報已屆
期未返還之借款金額及提出計算式。
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