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
債 權 人 曾聯億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33萬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四張本票總金
額24萬元不相符)
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如是,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
各為何?
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因聲請狀請求原
因事實空白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