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257號
TCDV,110,司促,13257,2021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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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
債 權 人 曾聯億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請求金額33萬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四張本票總金
   額24萬元不相符)
 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如是,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
   各為何?
 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因聲請狀請求原
   因事實空白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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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