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
債 權 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(
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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