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202號
TCDV,110,司促,13202,2021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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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維貞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宜甫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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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山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