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779號
TCDV,110,司促,12779,202105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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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79號
債 權 人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輝耀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希武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
 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86,081元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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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