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342號
TCDV,110,司促,12342,202105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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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42號
債 權 人 羅聖為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祐霆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當事人書 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。支付 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次按督促程序首重迅速,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,是為特定 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,債權人向法院提 出支付命令之聲請,自應以書狀載明債務人之住、居所,如 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(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109年度事聲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未表明債務人之 住居所,經本院定期裁定命債權人補正,該裁定業已合法送 達,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收狀收文查詢清 單可憑。依上意旨,債權人既未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,其聲 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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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