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吳淑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七一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二
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吳淑雯於民國106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
幣4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
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.71計算,逾期繳
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
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
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
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
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
。
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
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9,
768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
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。
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
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
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
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
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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