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
債 權 人 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世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且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提出李春陽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,並載明 任期。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㈡提 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. 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」之記載是否有 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4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依上開說明,應駁回 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