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3號
債 權 人 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韋諭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於各地公所之報備證明,及 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記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,以供 本院審核。㈡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一內載明「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」,此部分於請求標的二已請求,應具狀撤回標的一 之請求,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(毋庸附證 物)。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)。因台端未陳報債 務人之身分證字號。㈣請提出足資證明債務人陳韋諭已簽收 該存證信函(如:掛號回執或簽收簿影本)。」,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4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