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10年度,35號
TCDV,110,司,35,2021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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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司字第35號
聲 請 人 葉東盛 

      藍鳳月 


相 對 人 奇品生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淞合 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;前揭規定,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,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。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,惟相對人之公司所 在地係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1 樓,此有相對人之公司 變更登記表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,揆諸 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尚有未合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顏嘉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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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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