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1號
原 告 楊青勝
訴訟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展碩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威智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40,152元(含
積欠工資18,337元、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6,670元、預告期間
工資33,340元與資遣費71,805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550元 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
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
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
2即 1,033元(計算式:1,550元×2/3=1,033元,元以下四
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元(計算式:1,5
50元-1,033元=517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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