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
110年度勞補字第265號
原 告 齊藤洋一郎
被 告 瀨古篤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及損害賠償事件
,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不合起訴法定程序部分如下,應以書
狀補正,附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本院,並據訴訟標的價額繳納
裁判費:
㈠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?
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然因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聲明
第二項具體訴訟標的價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,
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補繳裁判費。如原告未
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2規定,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,335元。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如逾期未
補繳、補正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