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0年度,257號
TCDV,110,勞補,257,2021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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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
      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65號
原   告 齊藤洋一郎

被   告 瀨古篤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及損害賠償事件
  ,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不合起訴法定程序部分如下,應以書
  狀補正,附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本院,並據訴訟標的價額繳納
  裁判費:
  ㈠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?
 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然因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聲明
   第二項具體訴訟標的價額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   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,
  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補繳裁判費。如原告未
   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
   條之12規定,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   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,335元。依民事訴訟
   法第249條第1項但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
  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如逾期未
  補繳、補正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
  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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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