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0年度,184號
TCDV,110,勞補,184,2021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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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4號
原   告 賴素勤 
被   告 龔淑珍 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 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00,253元,
 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11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
 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
 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本
  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740元(計算式:1,110元×2/3
  =740元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元(計算式:1,
  110元-740元=37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
 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  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,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
  調解之意願(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),本件
 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由法官審酌
 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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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