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4號
原 告 賴素勤
被 告 龔淑珍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00,253元,
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11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
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
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本
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740元(計算式:1,110元×2/3
=740元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元(計算式:1,
110元-740元=37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,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
調解之意願(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),本件
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由法官審酌
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