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2號
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
被 告 楊幸娜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7,76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送達代收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
語,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(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
於調解委員之意見),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
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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