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54號
聲 請 人 洪嘉吟
相 對 人 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10 年5 月4 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(案號:867H266 )調解結果所載:「1.有關勞方洪嘉吟請求事項,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(下同)10萬8237元和解,資方分別於110年5月10日前給付3萬6079元、110年6月10日前給付3萬6079元、110年7月10日前給付3萬6079元,分別匯入勞方洪嘉吟原薪資帳戶,如有1期未給付,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,…」之內容,有關10萬8237元部份,准予強制執行。其餘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調解成立,兩造 就調解結果所載「1.有關勞方洪嘉吟請求事項,勞資雙方同 意以新臺幣(下同)10萬8237元和解,資方分別於110年5月 10日前給付3萬6079元、110年6月10日前給付3萬6079元、 110年7月10日前給付3萬6079元,分別匯入勞方洪嘉吟原薪 資帳戶,如有1期未給付,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, …」之內容達成合意,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所示 給付內容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 就該調解結果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 上開調解紀錄影本為證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經查,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,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調解成立,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對聲 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 務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所示給付義務 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至於聲請人聲請「債務人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10日 於其官網揭示將結束所有營業(證物2 ),請求鈞院准予申 請債務人及負責人之個人動產及不動產等資產,以力後續申 請相對人之支付命令」乙節,並未在兩造和解內容,此觀調 解紀錄內容即明,核屬事後執行範圍,故此部份之聲請,於 法無據,應予駁回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慧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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