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務仲裁執行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仲執字,110年度,4號
TCDV,110,仲執,4,2021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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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4號
聲 請 人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
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。依聲請意
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3,789,338 元,而依仲
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
聲請者,標的金額在新臺幣(下同)1 億元以上者,應徵收聲請
費用5,00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
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秀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子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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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