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5號
聲 請 人 賴文君
相 對 人 張金麟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張金麟宣告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准對失蹤人張金麟(男、民國前1年10月18日生、最後住所:臺中州豐原郡大雅庄岡鵿百二十二番地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