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1號
抗 告 人 黃啓良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、陳明照及
黃淑聆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0日
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茲限抗告人於
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