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買賣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9年度,625號
TCDV,109,重訴,625,2021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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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625號
原   告 賴晨恭 


      江麗妍 

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
原   告 賴永耀 
      賴永祥 
被   告 楊本源 
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,050,092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,034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同法第77條之 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 明如附表所示,揆諸上開說明,應以附表「計算式」欄之方 式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3,050,092元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,050,0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6,928元,原告僅繳納70,894元,尚有56,034元未繳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,逕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蔡美華
法 官 鄭百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


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唐振鐙
附表(金額均以新臺幣計)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原告訴之聲明 │訴訟標的價(金)額│ 計算式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潭子區潭陽│ 1,497,105元 │公告現值43,202元/平方公尺 │
│ 段902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902土│ │103.94平方公尺權利範圍10,000│
│ 地)所有權(權利範圍10,000分│ │分之3,334=1,497,104.65,小數 │
│ 之3,334)移轉予原告江麗妍。 │ │點以下四捨五入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㈡被告應將系爭902土地所有權( │ 2,245,208元 │公告現值43,202元/平方公尺 │
│ 權利範圍10,000分之5,000)移 │ │103.94平方公尺權利範圍10,000│
│ 轉予原告賴晨恭。 │ │分之5,000=2,245,207.94,小數 │
│ │ │點以下四捨五入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㈢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潭子區潭陽│ 2,065,411元 │公告現值43,202元/平方公尺 │
│ 段904之2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 │ │286.62平方公尺權利範圍10,000│
│ 904之2土地)所有權(權利範圍│ │分之1,668=2,065,410.55,小數 │
│ 10,000分之1,668)移轉予原告 │ │點以下四捨五入。 │
賴永耀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㈣被告應將系爭904之2土地所有權│ 2,064,172元 │公告現值43,202元/平方公尺 │
│ (權利範圍10,000分之1,667) │ │286.62平方公尺權利範圍10,000│
│ 移轉予原告賴永祥。 │ │分之1,667=2,064,172.29,小數 │
│ │ │點以下四捨五入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㈤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太平區永成│ 1,129,382元 │公告現值21,883元/平方公尺(│
│ 段824、825、826、837地號土地│ │15.81+33.27+53.36+0.78)平 │
│ 所有權(權利範圍2分之1)移轉│ │方公尺權利範圍2分之1=1,129 │
│ 予江麗妍。 │ │381.6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㈥被告應給付賴晨恭4,048,814元 │ 4,048,814元 │ 無 │
│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│ │ │
│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 │ │ │
│ 計算之利息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計 │ 13,050,092元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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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