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9年度,279號
TCDV,109,重訴,279,20210518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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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27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杰森 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4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;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萬9,876 元,並諭知上訴人如逾期未 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,此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上 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顏嘉宏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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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森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